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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刊污损、遗失赔偿及超借期处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18-05-09浏览次数:1672

   一、书刊遗失,可用同版(或新版)书刊赔偿,同时每册图书(含期刊合计本)交加工费2元,无法赔偿原书刊的,可按如下办法用现金赔偿:

   1.一般图书按市场价(书刊现价估算方法附后)的2-4倍赔偿。

   2.不易购得的图书、工具书、艺术类图书及唯一品种藏书,按市场价的3-7倍赔偿,其中特别珍贵的以7倍赔偿。

   3.遗失多卷书中一册或数册,按全套市场现价的1-2倍赔偿,能分册购买的,可按遗失书市场现价参照上述1-3款赔偿。

   4.现刊按多卷书赔偿,合刊按遗失合刊市场现价的3-7倍赔偿,其中一般刊物可按下限赔偿。

   二、书刊污损(包括在书刊上批注、圈划、涂改等):

   1.书刊污染视污染程度按现书市场现价的20-200%赔偿,如果书刊污损程度深到不能继续使用,则按遗失书刊赔偿。

   2.书刊破损(如有撕页、挖剪等),除按第1条赔偿外,再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,处以10-50元罚款,必要时作相应校纪处分。

   三、偷窃书刊,按偷窃书刊市场现价的10-20倍赔偿,不足50元的罚款50元,停止借书一学期,通报给相关二级学院作校纪处分。

   四、超期借阅按每册每天0.10元,收取超期费,超期费超过5.00元,应先交清欠费方可借书。(遗失并超期,两者并罚)

   附注:书刊现价估算方法

   书刊现价指当年市场价,若当年市场价无法查找的,暂按以下办法估价,以后视书刊涨价幅度,再行调整估算倍数:

   1.1989年以前(含1989年)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的6倍计算;

   2.1990年-1999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的4倍计算;

   3.2000年-2004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的2倍计算;

   4.2005年-2010年出版的书刊,按原价的1.5倍计算;

   5.2011年以后出版的书刊,按原定价计算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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