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中心议事决策程序,确保议事决策更民主化、科学化、制度化,结合中心实际,特制定本议事规则。
一、会议的召开
1.中心行政工作会原则每月召开一次,必要时按需召开会议。
2.行政工作会议成员由主任、书记、副主任组成,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。
3.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,主任外出时,推迟召开或委托副主任主持。
4.会议的通知、组织、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综合科负责。
5.会议议题由各部门主任提前与分管领导充分沟通后报综合科,综合科汇总后提交主任确定。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,应做好充分准备,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。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,由主任、书记、副主任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,要暂缓决定,待以后再商量或请示学校领导后确定。
6.主任应当在议题讨论结束后进行表态,对会议讨论的事项进行归纳总结,并提供明确的决策意见。
7.纪委委员应列席会议,履行监督职责,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,确保决策公正、透明、合规。
8.会后综合科根据会议的主要内容整理、发布“会议纪要”。
二、议事范围
1.讨论研究中心发展规划。
2.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。
3.通报学校和中心的重要决定。
4.需要中心领导决策的工作。
5.听取部主任重要情况和工作汇报。
6.讨论、协调、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。
7.确有必要研究、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三、会议要求
1.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。因故不能到会者,需事先向主任请假。
2.严格会议纪律。凡会议讨论情况和决议过程,以及会议决定不能外传的事项,任何人不得泄露。
3.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由会议主持人、召集人、综合主管向其转告会议有关情况及决定。